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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养生医学会最新章程

录入:admin  www.chma.hk   2013/3/21  人气:3784

中华养生医学会简介
   
    一、性质
  中华养生医学会,是经政府部门批准香港登记注册(登记号5854835900106)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养生保健医疗企业的协会组织。
  二、背景
  中华养生医学会旨在依托政府和行业的强势资源,团结养生保健行业内的企业,共同打造行业新形象;推动行业与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专业技术水平的企业综合素质;根据行业需求组织各类国际、国内研讨会、规范行业服务质量奠定服务等。
  三、宗旨
  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倡导高尚、文明、健康,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中国养生保健企业的共同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与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引导行业自律,加强诚信经营,打造行业新形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中国养生保健产业服务;通过政府规范﹑专家指导、平台交流,帮助企业全面提升经营业绩和品牌影响力。
  四、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中国美容养生与医疗保健行业的各类企业和相关单位。
  五、职能与向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运营“中华养生医学会网”,在“中华养生医学会网”设立“消费导航”专区,展示会员企业名录和地址,引导广大消费客户快速查寻到企业。
  (四)、创办《中华美容养生》行业刊物,开展咨询、宣传活动;向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品牌推介的平台与服务。
  (五)、组织技术、管理、职业岗位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和竞争力,向企业输送实用人才;
  (六)、借助本会建立的行业顶级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团,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成功运营案例,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在“中华养生医学会网”设立“投诉维权”专区,借助本会强大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六、机构设置
  本会以中华养生医学会网、教育培训基地、《中华养生》会刊、项目管理部、会员组织部、法律援助部等平台,倾力扶持全国养生保健企业做强做大!
  (一)中华养生医学会网
  集行业资讯、企业发展、数据库信息等多种实用服务为一体的中华养生保健行业门户网站,为养生保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服务平台,为本行业的相关企业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咨询等个性化服务,并根据企业的要求,定制各种个性化静、动态广告以满足市场需求。
  (二)教育培训基地
  本会分别在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地区设置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全面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向企业输送各类专门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与国内外专业大学合作,为企业的中高层管理骨干制定特训课程,提高管理能力,同时根据企业需要与国内外名牌大学展开合作,为本行业企业家提供深造机会。
  (三)《中华美容养生》会刊
  整合行业各项资源、全方位服务于美容养生保健企业的综合类会刊。杂志宗旨:服务企业发展,引领时尚消费。读者定位:美容养生保健企业管理者。侧重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递企业信息,介绍国内外美容养生保健产业的发展趋势和优秀企业家事迹,打造行业品牌,促进企业发展。
  (四)项目管理部
  旨在塑造协会形象,开发潜在客户;保证各种会议招商工作的目标和政策的实现,同时了解本行业的商业情况,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与本协会有关的数据资料;为作好市场分析和市场调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对现有会员进行客户维护。
  (五)专家委员会
  本会构建了行业顶级专家委员会,由香港医师公会副会长任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任副主任委员,为制定美容养生保健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美容养生保健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解决发展难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企业在经营决策、资本运营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法律援助部
  本会设置了行业顶级法律援助部,由香港律师公会知名法律专家、政法大学教授知名法学专家,高级律师,免费向会员企业提供高水准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全力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七、行业范围与本会所服务企业的类型
  (一)综合养生类企业:养生保健俱乐部、沐浴中心、温泉浴场、度假山庄、休闲宾馆、KTV练歌房、健康俱乐部、中医养生培训、美容美发学校等;
  (二)保健养生类企业:足疗足浴馆、保健按摩、水疗中心、温泉疗养、森林疗养、花卉疗养、泥疗盐浴、阳光浴、健身房、舞蹈学校、瑜伽馆、太极武术、溜冰滑冰、保龄球馆、高尔夫球、正骨整脊、推拿按摩、休闲氧吧等;
  (三)美容美发类企业:美容院、养生馆、护肤中心、女子会所、养生SPA、化妆品、日化店、美甲店、美发理发、养发护发、专业祛斑、化妆彩妆店等;
(四)医学美容类企业:外科整形、眼科牙科、五官科、微创整形、纹绣纹眉、赴韩整形、瑞士高端抗衰、注射抗衰、面部微雕、羊胎素、产后修复等;
(五)饮食养生类企业:生态山庄、餐饮饭店、海鲜酒楼、食疗药膳、名酒红酒、私人会所、茶艺馆等;
  (六)医学医药类企业:民间验方、特色疗法、连锁药店、保健营养品、中药批发、医学研究、各类诊所、保健理疗、中医针灸、医学研究机构等;
  (七)旅游养生类企业:观光景区、名人故居、佛家寺庙、道观、生态项目、农家乐、渔家乐、土特产、生态种养、牧场乐、民俗村、古镇休闲等;
  (八)设备产品类企业:养生保健美容器材、设备、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九)服务支持类企业:养生保健美容会议、展览展销、咨询培训、教育认证、企业托管、经营连锁、软件支持、整合营销、销售服务、研究机构等;
  (十)外商投资类企业:养生保健美容行业有关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十一)社会团体类单位:养生美容保健相关的各级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等;
  (十二)养生美容保健产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养生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华养生医学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HEALTH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H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组成群体主要由从事保健养生行业及相关的医疗卫生、中医药、食品、体育、科研开发单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知名人士等自愿合作组成群众性行业团体。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养生及相关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养生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保健养生事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保健养生事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保健养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香港,中国秘书处暂设广州市。
 第二章  工作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工作与业务范围包括:从事宣传、普及全民保健养生健康知识、提高全民保健养生健康意识,推广保健养生实用技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多方面的为会员及会员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及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具体业务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宣传、普及保健养生健康知识,推广保健养生健康实用技术;
    (九)收集、整理民间传统养生健康文化并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
    (十)创办刊物,开展保健养生健康咨询;
    (十一)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十二)帮助企事业单位改善职工保健养生健康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养生健康知识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民间传世养生方药的科学实用价值与开发应用;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保健养生美容美发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如非介入性健康检测、自然健康疗法、保健养生食品、功能饮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事业领域内有良好声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同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解散、终止或与其他机构合并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60%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入会答疑
Q:为什么要加入中华养生医学会?
A:中华养生医学会是由中国健康养生美容保健产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组成的行业管理机构,是真正由企业自己当家作主维护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在法律规范、产品研发、市场管理、行业自律及标准化建设等多方面为会员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并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加强行业管理。
Q:对申请会员者有什么要求?                                    
A:凡经营、研究开发健康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保健食品、功能饮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拥护中华养生医学会章程,有加入中华养生医学会的意愿,在中华养生医学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均可成为中华养生医学会会员。
Q:成为会员后享有什么权利?
A:常务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享有中华养生医学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可以要求中华养生医学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中华养生医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中华养生医学会活动、服务,对中华养生医学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申诉的权利。
Q:成为会员后能够享受什么待遇?
A: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可以免费获得,其余级别会员可以优惠价格获得由评价中心提供的产品评价服务以及中华养生医学会健康产品监测中心提供的各类市场数据调研报告;在中华养生医学会网站可享受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宣传、推广服务;中华养生医学会将帮助会员单位解决面临的市场危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以“中华养生医学会”名义帮助会员单位策划、开展大型宣传、产品推广、学术研讨等活动(中华养生医学会不负担活动费用);会员单位可免费参加中华养生医学会每年不定期组织的高峰论坛,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有权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及相关会议。
Q:如何申请成为会员?
A:仔细阅读中华养生医学会入会须知,并与中华养生医学会及时取得联系,对入会事宜进行沟通,按入会级别下载会员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协会,经协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将同意入会的通知发给申请入会单位,申请入会单位将相应的会员费在规定时间内打入协会指定帐号中,协会在收到会费后一周内,向申请入会单位颁发铜牌及会员证书,同时会员待遇正式生效。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会员须经过选举产生。
Q:成为中华养生医学会会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A:遵守中华养生医学会章程和行业法规,执行中华养生医学会的决议,维护中华养生医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积极参加中华养生医学会活动,完成中华养生医学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向中华养生医学会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咨询服务管理费,服从中华养生医学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中华养生医学会的检查。
Q:会员在参加中华养生医学会举办的保健节时享有什么待遇?
A: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可以免费参加,其余级别会员将可以优惠价格参加由中华养生医学会举办的历届国际养生节。
Q:会员在购买中华养生医学会的各类市场数据调研报告时享有什么待遇?
A: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可以免费获得,其余级别会员将以优惠价格获得由评价中心提供的产品评价服务以及中华养生医学会健康产品监测中心提供的各类市场数据调研报告。
Q:加入中华养生医学会的方式是怎样的?
A: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中华养生医学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Q:中华养生医学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A:中华养生医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研专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Q:成为理事单位会员的条件是什么?
A: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万以上,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Q: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的条件是什么?
A: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万以上,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规范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会员享有权利和会员应尽义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享有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优先参加本会活动、服务
·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申诉的权利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参见《协会章程》
会员应尽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法规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咨询服务管理费
·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
·协调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履行的义务参见《协会章程》
 
申请入会流程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仔细阅读中华养生医学会入会须知,并与中华养生医学会及时取得联系,对入会事宜进行沟通。
2、按入会级别下载会员申请表。
3、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生产型企业提交);
(4)卫生许可证(如有);
(5)企业简介。
4、经协会研究讨论通过,将同意入会的通知函发给申请入会单位。
5、申请入会单位收到函后,将相应的会员费在规定时间内打入协会指定帐号中:
6、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入会单位颁发铜牌及会员证书,同时会员待遇正式生效。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华养生医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请于网上下载;
2.提交个人近期1寸照片两张;
3.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职称证明(若有);
4.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5.协会收到会费后,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中华养生医学会个人会员证。
 
中华养生医学会单位入会条件
 
副会长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副理事长会员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产品最近三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机构的奖励;
3)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4)企业的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产品企业前列;
5)企业积极协助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模范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理事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主营业务为从事健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健食品、功能饮料、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科研及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生产的保健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
3)加工生产型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后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接受本协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协会。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凡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2)热爱保健事业,并从事卫生保健、企事业管理、保健科研、生产或营销三年以上者;
3)其他社团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认证
服务费用
常务副会长证书:9800元/五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铜牌):2800元/五年
常务理事证书:5800元/五年       常务理事单位(铜牌):2800元/五年
国际养生会员:1800元/五年       中医经络理疗名店(铜牌):2800元/五年
国际养生诊疗师:3800元/五年     科技抗衰老美容名店(铜牌):2800元/五年
国际诊疗培训师:6800元/五年     食疗药膳养生名店(铜牌):2800元/五年
 
 
 
 
中华养生医学会会员入会须知
中华养生医学会会员单位的入会说明
 
      (一)、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与加入会员有关规定,了解协会基本情况及会员权利与义务。
      (二)、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会员资格,填写相应级别表格。
      (三)、为保证协会与企业信息往来的快捷顺畅,企业可指派一至两名联系人与协会保持联络,并详细填写联系方式,如手机、邮箱等(可在备注栏或附纸填写)。
      (四)、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实行联系人专职负责制,联系人有责任将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向企业负责人转达,离岗时企业须委派其他专人负责,以免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整体利益。
      (五)、会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六)、会员单位如希望通过协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须提前提交书面报告,协会将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提出建议或转达需求;如需要协会支持或联合组织活动,请提前十天提交申请,会员单位的申请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反馈。
      (七)、加盖年检章,过期三个月未缴即视为自动退会,如确有困难,可提出缓交或变更级别的书面申请,如超过半年仍未补齐会费,视做放弃会员会籍,在会员数据库中注销会员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若申请成为副理事长单位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通过。
      (八)、加入会员后,若有消费者多次投诉经核实无误,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开曝光的,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九)、会员单位遇有重大活动邀请协会或部门领导出席的,请提前递交邀请函,并写明活动时间、地点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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